单位职工每个月都会交住房公积金,根据近日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将受罚。众多网友向吉屋提问:该如何提取公积金呢?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在长沙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一起来看看吧。
2013年2月8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公布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公布这项近日的政策将在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2013年5月14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印发的《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2013年8月26日,长沙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对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并于自9月9日起施行。
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退休的;
4、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迁出本市或者*不在本市的;
5、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
6、在本市租住廉租房、公租房或租赁私人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7、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
8、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遇地震、冰灾、洪灾、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灾害;
(2)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
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9、出境定居的;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11、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况
【禁止提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3、缴存职工在1年内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租房、享受较低生活保障和提前全部结清还贷提取除外);
4、非工作原因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异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
5、购房人不是本人或配偶购房或还贷的(已签订公积金划拨协议的除外)。
6、职工(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外;(头次购买住房且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受本款规定限制);
7、职工(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及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第3套及以上住房(已注销的住房套数(限一套)可不计);
8、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及偿还商业用房贷款本息的;
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偿还购买独栋别墅、联体别墅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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