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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户私自出售承租单位公房无效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2-08-13 16:27:00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拍照关功令,未经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人无权处分他人家产。本案中的王先生未经产权人赞成出售承租公房,应为无效,故王先生返还张先生购房款3万元,张先生退还房屋。

在北京,因为特别的历史原因,部门市民住在承租公房中,其实不具有房屋产权,却私行将房屋生意。这类生意效力若何呢?下面的案例或许对你有所启迪。

案情回放——

王先生是甲公司的职工。其一家三口栖身的房屋是公司享有产权的公房。2007年5月8日,未经产权单位甲公司的赞成,王先生将承租的公房卖给了张先生,并签订房屋生意和谈,该和谈写明:王先生以3万元价钱将房屋出卖给张先生所有。今后,两边履行了和谈。

2010年3月,王先生的儿子小王风闻本来的房屋要拆迁,且承租公房不克不及生意。因而,小王代父母起诉,认为承租公房不克不及生意,请求确认房屋生意和谈无效,并请求张先生腾空住宅,自己愿意返还其购房款3万元。

张先生庭审中称,涉案房屋承租人王先生一家无权起诉。本案不睬当合用合同法,因涉案房屋没有房产证,两边生意业务的并非房屋所有权,而是房屋的承租权及使用权,即用益物权。两边签订的和谈书属两边自愿。其余,王先生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已跨越了诉讼时效,且其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自己腾退房屋。综上,张先生不赞成对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马颖秋律师评析:《合同法》熟悉探询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家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签订合同后亦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

本案中,承租公房为甲公司的产权公房,王先活泼作公房的承租人,基本无权处分该房屋,他未经甲公司赞成私行出卖所承租房屋,与张先生所签订的房屋生意和谈,当属无效。

是以,法院较后判决,王先生一家退还购房款,张先生则应及时腾空并退还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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