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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各地区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 原则及时进行办公用房调整、腾退。即日起,各级党政机关须按照原国家计委1999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比对”办公用房规模,如超标,须腾退,并于9月30日之前,上报腾退结果。楼堂馆所建设、装修,都要纳入政务公开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而新印发的《通知》中提出,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疑虑停建。
《通知》还针对一些政府以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超标豪华办公楼的情况,提出: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而对于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通知》则要求依据1999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同时,针对领导干部超面积配置办公用房、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等6中情形,做出了细化规定,对超标的面积要求清理并腾退,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则要求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等。
9月30日前,各地区须向核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上报办公用房腾退清理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