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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公积金近日政策 大幅提高提取、贷款门槛

来源:吉屋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2014-04-15 11:31:16

昨日(2014年4月14日),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对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条件进行了调整,非首套房已申请贷款的,不能提取;非首套房已提取公积金的不予发放贷款;停止“异地”贷款;两次住房注销记录,公积金贷款受限;贷款额度用新公式计算;工资收入按照缴存基数推算。

【原文件】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抑制*投机性购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职工(包括夫妻,以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头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头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二)职工未在省直公积金核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对原差别化贷款政策补充规定如下:职工家庭现无房,但有过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房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不低于50%,利率上浮10%;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且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已有三次(含)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额度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缴存金额等测算,但不得超过较高额度50万元。其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较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职工头次购买自住房申请贷款的,在此测算额度的基础上可增加20%。

(五)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社保缴交基数确定,提供社保缴交证明)。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3〕1号)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2〕20号)规定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贷款资料已受理(已录入系统)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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