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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条例征意见 保障房连租5年可购买

来源:吉屋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2014-03-31 16:32:06

3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规定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意见稿从规划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使用与退出,租赁补贴,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

住房困难优先保障

意见稿明确了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规定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对于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属于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及住房困难的较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意见稿指出,租赁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以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多个方式提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4月28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fbz@chinalaw.gov.cn

【拓展】

长沙保障房申请条件

申请长沙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中等偏下收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一个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市户籍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农业*5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新就业大学生: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连续交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申请长沙保障房-廉租房的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较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申请长沙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的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长沙市城区常住城镇*;

2、中偏低收入群体中家庭户(60岁以下),未婚居民(30岁以上60岁以下)无房户(历来无房产记录)或住房困难户,符合购房条件的省市政核心工程拆迁户(除被拆迁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

3、已经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待遇(含房改、集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离婚人员原则上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时对今后双方的住房问题应由双方妥善解决;

4、如居民离婚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离婚5年以上,经严格审查批准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年龄未满30周岁的离异、丧偶、未婚居民,一律暂不能购买。

6、具有本市城区常住*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7、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及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8、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及我市具体情况确定。(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长沙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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