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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如何在借名买房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吉屋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2014-02-26 16:15:32

自限购政策实施后,有部分购房需求者无法再房地产核心进行交易过户,由此,“借名买房”的方式也随之而出。实际上,借名买房的变通方式存在着很大风险。本文将以借名买房纠纷案例为购房者们分析,如何在借名买房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借名买房纠纷案例分析

2010年10月18日,方某拟购买自己家附近的单向公寓一套作为*,方某家本来已经购得一商品房在年前当作婚房使用,考虑到第2套房屋*比例的问题,想叫其表妹马某帮忙,以其表妹的名义买房,碰巧其表妹马某大学毕业来方某所在城市找工作,方某为其表妹解决了工作问题,并一直住在方某家,马某没有多想就同意了。

2010年11月1日,方某与其表妹书面约定买卖房屋的情况后,方某持马某身份证明到房产公司买房,以马某的名义签字签订了合同,并以马某的名义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由方某每月支付按揭款,房屋也由方某负责出租给了他人。后方某表妹因故回家,一直未回。

现方某想卖掉其购得的房屋,但必须要马某签字,方某与其表妹联系,表示了自己的想法,只要将房子卖了,方某愿意为马某支付来回的路费,并给马某一定的酬谢,但马某现因经济困境,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为在此借名买房纠纷中维护自己的权利,方某找到了本律师,主张要回其房子。

律师接受代理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以马某名义购得的房屋为方某所有。方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了《购房协议书》、《买卖合同》、发票原件、维修基金收据、存款存折原件和马某身份证原件。方某称,自己以其表妹马某名义买房,主要是想少付*,购房后所有款项由其以马某名义支付,房屋也有其本人负责出租、收取房屋租金。要求法院支持其主张。

马某认为,其与方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且没有实际履行,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双方关于所有权的约定不能对抗马某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要求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查明的事实,认为该借名买房纠纷案件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马某作为买受人与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是方某与马某之间形成的委托法律关系。方某本应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其以保留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依委托书委托马某购买诉争房屋,并对房屋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方某在自身则享有事实上所有权。马某主张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较后法院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确认了房屋所有权归方某所有。

律师解说 

本案属于典型的“借名买房纠纷”,借名可以出于多种原因,可能是购房资格问题,也可能是购房成本问题,五花百门。

诉讼时可以由二种思路:

一是按物权确认的纠纷来处理,登记的物权与事实上的物权不一致,结合购房款的支付、双方签订的协议等证据来证明实际购得房屋属于出资人所有。

二是按委托合同纠纷不处理,因为双方关于委托买房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借名人与登记人之间有纠纷就应当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予以解决,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和买卖合同有相关规定处理。

所以,借名买房纠纷中,双方的借名协议很重要,能明确双方的意思表示。要是较后,确认房屋权利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借名人有权向名义人主张出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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