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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面临强制拆迁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吉屋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2014-01-23 15:43:55

河北拆迁户夫妻在家门口被严重烧伤,开发商被指欲强行断路,逼该户拆迁。那么,房屋拆迁户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遇到强制拆迁该怎么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拆迁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从上述规定明显可以得出结论:

一 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拆迁;

二、进行商业开发不能拆迁;

三、必须给予足额拆迁赔偿,并且必须已经向被拆迁人付清。

四、如果上述条件不能满足,不得拆迁。

但是,在各地实践中,特别是开发商为了获取利益较大化,就不惜聘用黑社会力量进行强制拆迁。并且不法奸商往往和地方党政官獠狼狈为奸,结成利益共同体,对开发商聘用黑社会力量强制拆迁的行为充耳不闻,甚至还在幕后操纵。在现在机械化作业的情况下,被拆迁地区在一夜之间就成废墟,比四川大地震更为强烈,人祸大于天灾!因此,被拆迁人是不可能得到公权力的解决。仅且只有依靠自己来解决。

如何预防强制拆迁呢?

法律给予了他们了一件“核武器”,这就是刑法第2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开发商雇佣黑社会成员强制拆迁公民不动产的行为其实质就是:黑社会集团的赤裸裸的抢劫!因此,造成他们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如何运用这个*有力的核武器呢?

一、任何人都可以对强行拆迁人进行正当防卫,造成其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被拆迁人必须团结一致,黑社会成员在攻击任一拆迁人时不要看笑话,要知道下一个受害人就是你;

三、要准备橇杠、钢管(里面填实)、六把锋利的菜刀等可以一击致命的武器;

四、当黑社会在攻击他人时,用橇杠击头,如果其戴有头盔,可以剌胸腹中间,菜刀砍脖子(砍一个卷刃、换一个再砍)。务必一击毙命;

五、黑社会只是为了钱财而替奸商当了打手,是不会卖命的,相信你们击毙几个,剩余的全作鸟散。

六、只要你们作到了以上五点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家园,不致于象成千上万的流离失所上访户那样在党政官獠的冷漠下苦苦地哀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下:

1、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拆迁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2、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3、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4、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5、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7、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8、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2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9、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10、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11、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12、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原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安置。

对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3、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4、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15、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6、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房屋拆迁补偿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知识,拆迁户在被强制拆迁的时候,一定要正确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利用法律途径是较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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