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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入职后,企业是否必须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长沙企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该如何处理?根据长沙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是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本文是对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办理的相关信息做的详细介绍,供您参考。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顺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手段。一切经济组织必须有责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其中第2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2十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为其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故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系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而被排除。
不办理该怎么办?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也不会受理,而是由职工向公积金核心投诉或举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实践,可以从广东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中得到印证。
公积金核心怠于履行其职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
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外商*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他处已缴存的除外。
第2十条 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核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核心办理相关手续。单位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其他特殊困难的。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可以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核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核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目前正在积极与单位联系,您可携带您的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向核心法规处进行投诉。核心对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