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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沙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吉屋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18 17:18:21

前段时间,关于经济适用房消失、“两房并轨”、“三房并轨”的消息在网上热传并引起广泛争议,而今,三中全会已经闭幕,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消息也渐渐的冷淡下来。

在三中全会中有提到哪些关于保障房的信息呢?11月15日公布的《决定》於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一项中,要求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

那么,目前在长沙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及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3)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及我市具体情况确定。(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长沙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注意事项】

有长沙市城区常住城镇*;

中偏低收入群体中家庭户(60岁以下),未婚居民(30岁以上60岁以下)无房户(历来无房产记录)或住房困难户,符合购房条件的省市政核心工程拆迁户(除被拆迁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

已经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待遇(含房改、集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离婚人员原则上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时对今后双方的住房问题应由双方妥善解决;如居民离婚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离婚5年以上,经严格审查批准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年龄未满30周岁的离异、丧偶、未婚居民,一律暂不能购买。

经济适用房交房1年不住要收回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1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将被责令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应按上述规定增加补充条款。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或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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