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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沙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申请条件

来源:吉屋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7 16:27:00

据悉,经济适用房供应将会逐渐减少,到日后将全部取消。住建部开始汇总“试点”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行城市的有关情况,将以“公租房并轨”调整现有住房供应体系。

我国现行的经济适用房制度,是1994年伴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而诞生的。相关数据表明,仅1998年到2004年,全国就新建了5亿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解决了700万户的住房问题。2003年由建设部起草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经济适用房由“住房供应主体”变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长沙县未曾组织建设经济适用房

以经适房为代表的实物产权保障,其*远高于公共租凭房、货币补贴,造成了现行保障体系中经适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房彼此割裂的局面。同时,产权式保障方式容易使保障福利泄漏于保障体制之外,扭曲了住房保障公平分配,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

然而,这种在全国普遍出现的情况并未发现在长沙县。据长沙县住房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时长沙县曾做过调查,长沙县事业单位大部分干部职工家庭都分配有福利房,一些新进城职员家中大都有自建房,住房并不像市区供应那般紧张,因此长沙县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从未申报批建经济适用房。

根据我国现行的经济适用房制度,在长沙必须满足一下条件才能申请:

1、具有长沙市城区常住*5年以上城镇*(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及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3、中偏低收入群体中家庭户(60岁以下),未婚居民(30岁以上60岁以下)无房户(历来无房产记录)或住房困难户,符合购房条件的省市政核心工程拆迁户(除被拆迁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

4、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及我市具体情况确定(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长沙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5、如居民离婚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离婚5年以上,经严格审查批准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6、年龄未满30周岁的离异、丧偶、未婚居民,一律暂不能购买;

7、已经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待遇(含房改、集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离婚人员原则上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时对今后双方的住房问题应由双方妥善解决。

以上是2013长沙经济适用房请条件,希望对将要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置业者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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