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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二手房交易税费计算以及普通住宅的契税

来源:吉屋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2013-09-16 16:37:34

长沙二手房交易税费该如何计算,计费基数和税费比例是怎样的?长沙普通住宅契税又是怎样的?购房*、非普通住宅契税契税及维修基金政策如何确定?下面就是相关的一些资料,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看看。

长沙二手房交易税费计算

计费基数:

1、买卖双方销售价

2、评估价(评估标准见政务公开栏)

两者按价格高的还款。

税费比例:

1、契税:普通住宅1.0%,非普通住宅4%;

2、综合税:1.93%;

3、印花税:0.05%;

4、营业税:购买时间在5年内的房屋需缴纳的营业税为:销售价×5%;5年后普通住宅不征收营业税;

5、城建税:营业税税额的7%;

6、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税额的3%;

7、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提示:个人买卖住房时应持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到房屋所在区域的地税局交纳各税。纳税时,住房买卖双方必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购房人户籍证明等。

长沙普通住宅契税

购房*、非普通住宅契税及维修基金政策如何确定?

1、契税征收以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为依据: 1997年10月1日前契税按照6%税率征收; 1997年10月1日起契税按照4%税率征收; 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按2%税率征收; 合同签订于2004年3月1日以前单价超过4000元/平方米,合同签订与2004年3月1日及以后单价超过5500元/平方米或总价超过70万元的住房及房屋用途为别墅的,均属于非普通住房,契税按照4%征收; 合同签订于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核心城区别墅类契税按4%征收;不满足于普通住房中任一条件的契税按3%征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含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单价不超过7000元/平方米(含)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契税按1.5%征收; 非核心城区别墅类契税按4%征收;不满足于普通住房中任一条件的契税按3%征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单价不超过5700元/平方米(含)且总价不超过80万元(含)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契税按1.5%征收; 个人头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按1%税率征收;

2、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依据: 2008年11月1日前住宅维修基金按照2%标准交存;非住宅维修基金按照1%标准缴存; 2008年11月1日起商品住房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为: 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有电梯14层(含14层)以下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有电梯15层(含)以上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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