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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明示内容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情况

来源:吉屋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2013-09-04 17:23:58

商品房在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示哪些内容呢?何时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大家可以看看。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明示内容

双方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何时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在开发商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解除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据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约定的时间交付房产,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还房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

2、交付的房产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者(买受人)有权退房,并要求返还房价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

3、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买受人不能依约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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