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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来源:吉屋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06-15 15:36:55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办事指南如下:这个必须要求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一)已全部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三、申报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基础和主体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和非经营性公共配套房屋基础配套设施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总平面图;

(八)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投标备案书;

(九)预售物业面积预测报告和电子光盘。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政务核心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对开发企业申报物业进行现场查验、是否达到预售规定的工程进度。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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