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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个人非居住用房的出售 租赁行为税收政策

来源:吉屋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06-15 11:10:14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近年来个人*房地产的意识不断加强,出现了大量个人从事非居住用房的买卖和租赁行为。为规范个人出售、租赁非居住用房的纳税秩序,加强房产交易和租赁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现对个人非居住用房的出售、租赁行为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出售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生产用房等非自己居住用房(以下简称非居住用房),应按规定全额缴纳营业税,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各种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应按规定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按规定缴纳12%的房产税和个人得税。

三、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的租金收入低于本市营业税征收标准的(800元),免征营业税,但仍应按规定缴纳12%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在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个人出售、租赁非居住用户的应纳税款,应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六、各区、县税务局要重视个人非居住用户出售、租赁行为的税收征管工作,加强与相关的房产交易所、房产中介机构和社区的工作联系,逐步建立信息反馈和凭个人售房发票或完税证办理权证过户制度。加强房产交易所的驻所(场)税收征收窗口的建设,建立规范、高效、简便的税收征收程序,方便纳税人就近纳税。

七、各区、县税务局要加强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的税收政策宣传工作。可在房产交易所、房产中介机构和社区张贴有关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的税收政策海报,或制作一些宣传税收政策的小册子,存放在房产交易所和房产中介机构,便于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和纳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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