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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沙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经适房货币补贴政策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03-08 10:53:50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审批管理办法》货币补贴标准

目前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补贴标准为低收入无房家庭购房后每户补贴8万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核心工程拆迁户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购房后每户补贴5万元。

已领取了《货币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选择住房标准

领取了《货币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可在长沙市内五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

购房后如何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1、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开发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支付凭证》、收款收据明细、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货币补贴凭证》原件、《申领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原件和购房人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发放货币补贴资金之前,比对申请人的头像、指纹、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申请人本人一致,且上述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管银行账户。

2、购买商品房现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开发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支付凭证》、收款收据明细、《货币补贴凭证》原件、《申领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原件或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发放货币补贴资金之前,比对申请人的头像、指纹、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申请人本人一致,且上述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管银行账户。

3、购买二手房的,由房屋出卖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货币补贴凭证》原件、《申领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银行存折复印件及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发放货币补贴资金之前,比对申请人的头像、指纹、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申请人本人一致,且上述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房屋出卖人出具的银行存折账户内。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住房的产权性质及今后的上市交易等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上市交易按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产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购房时应缴纳的产权交易税费均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还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后,变为完全产权。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赠与、法院判决等原因获得其他产权住房的,必须将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全额退还至市安居工程资金专户,否则所取得的房屋不能办理所有权证。

取得货币补贴凭证后一年内未购房的,凭证作废。以后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理

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货币补贴凭证》作废。今后仍需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须按照届时的住房保障政策依规重新申请和审批。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人,摇号核发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凭证

长沙市每年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发放量将结合申请人数、年度保障计划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当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当年补贴计划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具体方案另行制定。由各区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优先保障低保无房户、军烈属、残疾(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孤老(60周岁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础上落实到户。当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少于当年补贴计划数时,可直接核发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凭证。


长沙经济适用住房*时间

*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原户籍在长沙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迁入本市且毕业后*本市的,其*时间可从*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户籍在人才交流核心的,由人才交流核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因工作调动、读书或劳动教养、服刑,*迁出本市后又迁*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长沙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口

持有长沙市非农业*,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以下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申请人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虽不在市区,可计入家庭人口。现无本市常住*的家庭成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计入家庭人口:(1)*在大中专院校的在读学生(2)未婚的现役军人(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4)临时出境,仍要回长居住的人员。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簿登记为准。一个家庭只能同时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家庭成员,不能计算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

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及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含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房屋、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2)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关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

以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为准。长沙市城市低保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可以直接认定,不再另行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经济适用房交房1年不住要收回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1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将被责令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应按上述规定增加补充条款。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或出借。

《规定》实施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应在《规定》实施后1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

《规定》实施后,1年内仍未入住的经济适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

《规定》实施前已由单位团购,但尚未批准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由市房管局重新审核,确属超过1年未入住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重新出售。 单位自建的纳入我市管理 驻榕部队和在榕核心直属、省直属系统以及市直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属地原则,统一纳入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范围,其销售方案、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应按规定经市房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售。自建的经济适用房可优先面向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出售,剩余部分由市房管局统筹安排出售给本市符合申购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

注: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购房资格;已购经济适用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注销购房合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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